資訊參考:立委一例一休修法 林美珠尊重立委權責

立委一例一休修法 林美珠尊重立委權責
一例一休上路半年,爭議不斷,多位立委提案修法,對此,勞動部長林美珠24日回應,尊重立委權責,站在勞動部立場並無修法打算,一切仍照既定時程,持續宣導、輔導企業適用一例一休,至於綠委所提工時帳戶,藉由調移,加班時數限提高至單月54小時,林美珠僅回應,「大家討論看看」。
林美珠答覆,立委也有不同看法,應審慎看待,還需要討論,須以保障勞工為主,會找相關單位勞工來了解,以科學化系統收集意見,6月會綜整各方意見。
立委指出,勞基法讓各方怨聲載道,希望讓想加班的勞工都可賺錢,不然現在很多都是A廠做完,下班後趕到B廠打工,勞動部已辦1萬多場宣導會聽到勞工心聲,未來作法能更有彈性。
林美珠表示,有聽到勞工想加班卻無法加班,但是也有勞工反映可以獲得休息,在輔導期善盡說明,7月開始檢查,檢查人力未來分2部分,一部分檢查另一部分持續輔導。
2017/05/24

「台灣投資窗口」 提供東協投資諮詢
為協助企業佈局東協及南亞市場,經濟部投資業務處推動「台灣投資窗口(Taiwan Desk)」計畫,已在越南、印尼、菲律賓、泰國、緬甸及印度等六國設立投資服務窗口,聘請諳外語專人結合政府及會計師、商會、公協會組成團隊,提供投資諮詢服務,廠商可多加利用。
投資窗口服務事項包括:當地投資法規、稅務、勞工、環保等一般性諮詢,提供在地產業資訊、引介當地國投資服務機關以及資源網絡。海外投資窗口國內、外聯繫方式,可參考:http://www.dois.moea.gov.tw/Home/intru4_7,或上全球台商服務網查詢
2017/05/24 

勞動部:2月全國超額進用身障人數47
勞動部指出,1062月全國義務機關(構)超額進用人數已達47.76%,顯示定額進用制度獲得公私部門的認同與支持,2月未足額進用身障者私立單位第1名不足額進用14人。
截至1062月止,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應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機關構計16,776家,應進用身心障礙者54,592人,實際進用8664人,已超額進用26,072人,超額進用47.76%。未足額進用單位合計1,513(占總應進用家數9.02%),其中公立單位37家(占2.45%),私立單位1,476家(占97.55%),合計未足額進用2,121人。
2017/05/23

勞基法一例一休爭議 立委提案修法
政府推動的一例一休《勞基法》修法上路至今,常傳出勞資雙方對於新制的不滿,多位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法,其中有立委版本是休息日上班保留「做一給四」之部分,而超過4小時之部分,則回歸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另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之下以26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但單月不得超過54小時;部分立委則是休息日的加班時數,改為核實計算,加班時數以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之下改為3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但單月不得超過54小時。
有立委表示,將提出勞基法修正草案,以排除現行規定較缺乏彈性之部分,並提供適切的法源依據,內容包括(1)在兼顧勞工與雇主權益下,保留「做一給四」之部分,而超過四小時之部分,則回歸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2)於勞資雙方同意以及總加班工時上限不變之前提下,得以26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但每一個月仍不得超過54小時以及(3)增列勞工得請求累計特休假之依據等部分,俾能呼應勞資雙方之實質需求。
部分立委修法重點,第一是將休息日加班時數以及工資改為核實計算,將現行的「做一算四,做五算八」改為核實計算,才不會讓勞工看得到吃不到;第二現行的加班時數每月不能超過46小時,在不變動原有的條文的情況下,加上一個但書,就是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3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單月最多不得超過54小時,這增加了彈性,這也是採用歐美國家的「工時帳戶制」,讓勞資能去協調。
第三個修法重點,就是若該年沒修完的特休假,將修法規定雇主應發給工資,或延長最多兩年,這樣的雙軌制能夠更有彈性。
2017/05/22

端午節法定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端午節(5月30)為法定國定假日,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若使勞工於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事業單位如事前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將與其他工作日調移,端午節當天已成為工作日,則沒有工資加給問題。若當天適逢公司排定的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勞工局呼籲,雇主若因業務上需要使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該日出勤上班或在協商後的補休日仍然出勤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亦適用前述規定。
2017/05/22

一例一休效益 勞工Q1加班費創同期新高
一例一休勞工加班費增加,今年第1季受僱員工平均每人每月加班平均工時為8小時,年增0.1個小時,加班費平均1685元,創歷年同期新高;年增率為10.42%,創100年來同期新高。
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副處長潘寧馨表示,薪資方面,3月包含加班費等非經常性薪資後的總薪資平均為新台幣44144元,較2月減3.45%,較上年同月則增加0.60%;第1季平均總薪資為6.1萬元,其中,經常性薪資平均為39607元,均創歷年同期最高。
同時,統計顯示,106年第1季受僱員工每人每月加班平均工時為8小時,年增0.1個小時;加班費平均1685元,為歷年同期新高,年增率10.42%,則創100年同期以來的新高紀錄。
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副處長潘寧馨說明,一例一休新制實施迄今快5個月,根據今年第1季的統計,首季加班費年增幅超過1成,同時間加班工時增加0.1小時,研判與勞基法修正,對勞工休假日加班費的加成計算有關。
2017/05/22 

小額退稅 可選擇不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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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退稅、國庫要付25元掛號郵費,導致退一件、虧一件現象。財政部表示,稅捐機關修訂報稅軟體,增設小額退稅領取意願欄位,納稅義務人申報105年度綜所稅時,退稅可選擇直撥退稅,或選擇不領取小額退稅。
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憑單退稅兩種,採直撥退稅者,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須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但掛號郵資最低也要25元,還不包括稽徵人力及紙張成本,導致行政成本高於退稅金額。
20101月在稅捐稽徵法中明訂「應補、應退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規定,是2008年賦改會在考量政府成本效益後達成的共識。
2017/05/22 經濟日報】
勞工職災 雇主應主動填發職災醫療書單
勞工在工作場所發生職業傷害、上下班通勤事故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等事故,須看門診或住院時,勞動部勞保局強調,企業應主動協助填發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給職災勞工到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診,職災勞工可享免繳交健保規定應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及住院期間30日內膳食費減半的優惠,該筆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
勞保局表示,投保單位或職災勞工可自行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下載列印醫療書單,並經投保單位蓋\章證明,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職災醫療書單,勞工也可洽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申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勞保局說明,職災勞工因臨時發生職業災害而緊急就醫,來不及領取醫療書單,只要攜帶健保卡及身分證,辦理門診或住院手續,聲明以「勞保職災勞工」身分就醫,代墊費用記得拿收據;在就醫之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醫療書單到醫院,改成勞保職災身分就醫,即可拿回所繳交健保規定應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及住院30日內膳食費半數。
2017/05/16 
發生職災 雇主應主動填發職災醫療書單
當勞保被保險人在工作場所發生職業傷害、上下班通勤事故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等事故,須看門診或住院時,投保單位應主動協助填發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以下簡稱醫療書單)給職災勞工到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診,可享免繳交健保規定應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及住院期間30日內膳食費減半的優惠,該筆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
勞保局表示,勞工領取醫療書單就醫程序其實很簡單,投保單位或職災勞工可自行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下載列印醫療書單,並經投保單位蓋章證明,勞工再攜帶健保卡及身分證到醫院辦理門診或住院手續。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職災醫療書單,勞工也可洽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申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緊急就醫時,職災勞工是因健保身分就醫,所以不論門診或住院,依健保規定必須先行繳交應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只要在就醫之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醫療書單到醫院,改成勞保職災身分就醫,即可拿回所繳交健保規定應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及住院30日內膳食費半數。如果超過補單期限未到醫院補件,仍可在門診治療當日(不含例假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有特殊原因者為5年內)填具核退申請書件向勞保局辦理退費。
2017/05/16 勞動部】
勞基法檢舉案件保密處理辦法即日生效
為配合1051221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動部5月15發布「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明定檢舉案件之保密以及相關處理事項等規範,強化檢舉人身分保密,降低資訊洩漏風險及疑慮,進而落實勞工權益保障,該辦法即日生效。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共計9條條文,已就檢舉案件之提出方式、處理情形之通知、檢舉人身分資訊之保密及案卷之管理等詳予規定,使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受理檢舉案件時,能夠確實遵循保密及相關處理規範。
該辦法明定檢舉人係指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而提出申訴之事業單位內部勞工;或是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而提出檢舉之人。
檢舉人可以書面方式或言詞敘明檢舉事項。若是資料完備,受理檢舉單位60日內必須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不過,若是檢舉人檢舉違反案件時未具名、未具有連絡方式、無具體內容、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檢舉,及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檢舉機關將不予處理。申訴人因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洩漏其身分資訊,致受有損害時,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2017/05/13

9成事業單位足額提撥勞退舊制準備金
勞動部表示,105年底適用勞退舊制事業單位家數計112,527戶,經各地方主管機關積極輔導,截至1064月底止,已符合足額提撥規定之事業單位達102千餘家,佔全部舊制家數的9成。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孫碧霞進一步說明,105年底適用勞退舊制事業單位家數計112,527戶,經各地方主管機關積極輔導,截至1064月底止,已符合足額提撥規定之事業單位達102千餘家,佔全部舊制家數的90.93%,提撥退休準備金計614億元。
由於105年度首度執行時,經過全年查核及輔導,大多數事業單位已符合足額提撥,且提撥金額達2,265億元,故本年度需提撥差額之事業單位家數及金額均較前一年度為少。
孫碧霞指出,目前共計104萬名勞工適用勞退舊制,其中包含聘僱白領外國人者;她指出,去年、今年針對態度不佳、屢勸無效者,去年已經開罰46家、今年開罰16家,罰鍰總計約567萬。勞退舊制除足額提撥外,依法雇主仍須每月提繳勞退舊制2%至15%,去年未按月提繳勞退舊制被開罰有47件、今年已有11件,將會被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2017/05/12
適用勞基法外勞,雇主未全額給付工資,將處以6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針對在適用勞基法場所工作的外勞,如雇主未依法全額給付外勞工資時,到底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處罰還是依就業服務法裁罰?
勞動部日前發函通知各地勞工主管機關指出,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按行政罰法規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另裁處額度不得低於各規定罰鍰最低金額;也就是適用勞基法的外勞,雇主未全額給付工資,將處以6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同時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並管制2年。
至於雇主未全額給付非適用勞基法之外勞(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工資,則以違反雇聘辦法第43條第4項及就服法第57條第9款規定,按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強調,雇主未依法全額給付外勞工資,除依法處以罰鍰外,應同時依就服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依就服法第54條規定,後續申請案將予以管制2年不予許\可。
2017/05/09外勞通訊社】

外勞定期健檢 疾管署提供查詢平台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於10657日生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表示,為讓雇主及業者更清楚知道外勞健康檢查的時間,已提供外籍勞工定期健檢日期查詢,民眾可至疾管署網站(http://www.cdc.gov.tw),進入「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檢/受聘僱外國人健檢」項下的「外籍勞工定期健康檢查日期查詢」,輸入外勞定期健檢起計日,即可查詢應辦健檢的起訖日期。
配合去年115日的就業服務法修正,以及接續聘僱之雇主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等政策調整,衛福部修正外國人健檢管理辦法,於今年57日實施,相關規定並回溯至去年115日以後所核發的聘可函。辦法修正後,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於105115()以後者,均以「工作起始日」為定期健檢起計日,也就是說,雇主只要檢視聘僱許可函上聘僱許可期間首日,即可安排外勞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定期健檢。但在就服法修正前生效之初次聘僱或短於三年聘期案件,仍以「入國日」為定期健檢起計日。部分外勞在辦法修正過渡期間未能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檢者,衛福部也提供緩衝措施,雇主在今年74日前安排外勞接受定期健檢即可。
此外,針對因轉換雇主或工作等因素,超過1年未接受健檢的外勞,雇主應自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補充健檢』;而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之日與最近一次健檢日間隔未滿5個月者,則免辦該次定期健檢。
2017/05/09

工作滿六個月就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月10上午審查就業保險法相關條文,勞動部同意,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險年資請領條件由目前一年放寬為六個月。也就是說,未來只要工作滿六個月,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勞動部表示,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已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工作年資條件已修正為六個月,因此配合修正,以增進勞工權益。
立委等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相關條文,將請領失業給付之等待期由目前14天縮短為七日,勞動部持保留態度,建議立法院審慎。
勞動部表示,就業保險目的在於促進勞工就業,於等待期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須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訓;如縮短等待期,恐影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失業勞工及早再就業,建議審慎。
2017/05/10 經濟日報】
立委:產假延長至14周 勞動部指未有共識
婦團、立委等要求我國產假應由8周延長至14周,對此,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孫碧霞表示,產假各國定義不同,產假期間的薪資由雇主、保險或是政府支付,各國也是不同;我國是分項的概念,分別有產假與育嬰假,對於產假是否延長到14周,勞動部去年也為此召開2次專家會議未有共識,至於保險給付基於衡平性及適當性,又勞保財務比較艱辛,不宜再增加其財務負擔。
政府應普及公共托育,增加優質評價的托兒所,同時,國際勞工組織已建立合理產假的標準為14周,目前世界各國有51%都符合此標準,但台灣卻只有8周,產假應延長至14周,為避免中小企業無法負擔,8周產假薪資由雇主負擔,多的6周薪資應由政府支付,可給予8成薪。
立委表示,產假應延長至14周,已經提出修法,強調少子化根本問題是經濟,大不分民眾收用於支出很多儲蓄很少,造成不敢生育。
政大勞工所教授劉梅君表示,少子化的成因與薪資過低有有關,但公部門與大型企業使用派遣人力的比例卻居高不下,導致年輕人剛出社會都只能領基本薪資,建議政府應對相關單位訂定派遣比例。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召集人劉毓秀也說,研究顯示,提升生育率、保障婦女權益的唯一有效政策工具,就是平價、優質、普及的公共托育,政府必須支持父母兼顧工作與育兒、家長負擔得起養兩個小孩,托育人員也要有合理待遇。
2017/05/08
一例一休林美珠:即將進入檢查期
勞動部長林美珠今天出席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針對「一例一休」,林美珠表示,有關周休二日修法後,下一季(7~9月)即將進入檢查期,但經過1~3月的宣導期,4~6月輔導期,大部份廠商多已理解一例一休的相關規定,在排班和人力調度上,也大多能夠適應了。
林美珠表示,一個新的法案難免大家都有適應的困難,從法案的不理解,到實務運作上的窒礙難行,勞動部會把握時間進行輔導,做適性的調整。
2017/05/08 經濟日報】

外勞健檢辦法修正 明確規範檢查時點
為明確規範外國人健檢時點,衛生福利部5月5公告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1條,自即日起生效。配合勞動部去年1115日修正藍領外國人轉換準則,接續聘僱之雇主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以致未能規範未期滿接續聘僱的健檢時程起算始點,此次修正外國人健檢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明定外勞入國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為其安排定期健檢;就服法第52條修正生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亦同。
針對健檢辦法修正前後,可能發生部分外勞健檢調整變動的情形,衛福部將洽勞動部協助透過業者轉知雇主。考量防疫風險,針對外勞因轉換雇主或工作,重新核發聘僱許可而未接受最近一次檢查,或因頻繁轉換致超過一年未接受檢查者,修正後於第11條明確規範,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檢查;健檢結果如有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者,依定期健檢相關規定辦理。
至於就服法52條修正生效後至健檢辦法修正前,未期滿接續聘僱的健檢時程係由入國工作起算;辦法修正後,將由聘僱許可生效日起算。為避免外勞短期內重複檢查而增加外勞與雇主的負擔,增訂第11條第3項,聘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之日若與最近一次接受健檢日間隔未滿5個月者,免辦理該次健檢。
2017/05/05
產假延長至14周 勞動部指未有共識
婦團、立委等要求我國產假應由8周延長至14周,對此,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孫碧霞表示,產假各國定義不同,產假期間的薪資由雇主、保險或是政府支付,各國也是不同;我國是分項的概念,分別有產假與育嬰假,對於產假是否延長到14周,勞動部去年也為此召開2次專家會議未有共識,至於保險給付基於衡平性及適當性,又勞保財務比較艱辛,不宜再增加其財務負擔。
勞動部書面報告指出,為研議我國產假相關制度之妥適性,曾邀集勞、雇團體、專家學者及社福團體等研商會議。因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涉及勞工權益、雇主人力調配及成本負擔,及延長產假工資之給薪來源等疑義,社會共識尚難形成。
2017/05/04
加強化學品管理 勞動部建置申報平台
科技大廠使用化學品的情形相當普遍,為此勞動部已和3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合作,發展化學品自主申報管理平台,採用簡易表單與批次申報的方式,藉此鼓勵事業單位自主申報,並促使事業單位對所有的化學品種類、數量有所掌握。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表示,103年先在中科試用,後續逐步擴展到竹科、南科,現均已正式運作,目前30%以上企業已納入,預定今年底可將園區內有使用化學品於製成的企業納入系統,後續亦將推廣至其他工業區。
目前已收集300家事業單位,填報超過17,000筆申報資料,安研所分析,科學園區約使用2千種化學品,最多使用的有機溶劑為丙酮與異丙酮,特定化學物質丙類使用最多的為氫氧化
四甲基銨(簡稱TMAH)與氟化氫。
安研所指出,化學品自主申報平台在於協助事業單位強化化學品的基礎管理能力,釐訂化學品管理策略、瞭解安全與健康危害風險,以及規劃危害預防措施及輔助緊急應變等,也更能掌握正確的化學品流佈資訊,作為職場安全健康管理事前預防規劃、緊急應變決策及事後善後處理的依據與參考。
2017/05/05

明年起勞保年金改61歲才能領了
今年是滿60歲領勞保年金最後一年,明年起改為61歲才能領,若要提前請領年金,也要滿56歲才能領,首先適用的是47年次的勞工,這也是勞保年金上路後,首次調高法定請領年齡。勞保局表示,明年延到61歲後,每兩年再延後一歲領,直到65歲為止。也就是說,51年次()以後的勞工,都要滿65歲才能開始領勞保年金。
勞保條例規定,勞保年金2009年上路時,請領勞保年金年齡為60歲,但第十年起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直到65歲為限。勞保年金自2009到今年止,請領年齡都是60歲,但明年進入第十年,請領年齡將首次提高,從60歲延到61歲;以此推算,2026年起請領年齡將達到65歲上限。
若以出生年次來看,46年次()以前的勞工請領年齡是60歲,但47年次的人因為明年起延後請領年齡到61歲,必須到後年2019年滿61歲才能領,48年次法定請領年齡為62歲,依此類推,49年次為63歲,50年次64歲,51年次以後都是65歲。
不過勞保年金訂有提早請領及延後請領機制,也就是勞工可在符合法定請領年齡前五年請領減額或增額年金,每提前或延後一年,減增額4%
2017/05/05 經濟日報】
休息日加班可換補休 勞動部發函說明
一例一休上路後,休息日加班費大加碼,但以往勞工國定假日上班,部分雇主會以一天補休假來換加班費,至於休息日可否換補休?補休標準為何?勞動部今天也做成函釋。
勞動部
5月3「勞動條2字第10601300937號」函釋中說明,休息日加班後如果以補休取代加班費,目前法律上確實未禁止,休息日加班給付加班費是雇主法定義務,但勞雇雙方可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素前提下,由勞資約定補休標準,但是雇主不可以有片面規定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後僅能選擇補休。
勞動部官員進一步解釋說,休息日加班必須以發加班費為原則,在勞工同意下可換補休,換休標準是一比一、一比二,由勞資約定,若勞工認為換休比例不合理,可拒絕換休,依法雇主就要給加班費。
2017/05/03


休息日未到工 勞資協商解除出勤義務
勞動部5月3發布的「勞動條3字第1060130987號」新函釋指出,如果勞工已經同意在休息日加班,卻臨時因為個人因素自始無法到工或是到工後未能依約定時數工作時段,應告知雇主,勞雇雙方可以協商解除休息日出勤義務,否則勞工就應該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例如事假、病假、喪假等。
又休息日是有薪假,當天工資都已計算在月薪內,不論勞工當日出勤狀況為何,都不影響該日工資,如果答應要加班、卻未能依約履行,當日已到工時段應先計算加班費,請假時段再按休息日加成後工資標準扣減,例如請事假要全額扣除,請病假要扣一半。
勞動部官員進一步解釋說,因勞工個人因素,無法到工或是到工後未能依約定時數工作時數提供勞務,其加班時數依實際到工時數計算,如原先約定休息日加班4小時,勞工實際僅提供勞務1小時,其加班費計算是僅給予給1小時、不須給予4小時,加班時數也是計算1小時、非4小時。
勞動部提醒,為避免勞資爭議,建議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提供勞務時處理方式,包括是否告知程序、是否須請假等,可以在團體協約、勞動契約或是工作規則中規定。
2017/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