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參考:勞部放寬孕婦診所安胎可申請勞保給付
勞部放寬孕婦診所安胎可申請勞保給付
勞工住院第4天起可領勞保傷病給付,但有孕婦於婦科診所住院安胎數十天,卻因住診所非醫院,無法申請給付,提起訴願,勞動部檢討後放寬懷孕婦女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診療者,也可請領傷病給付,並溯及既往在診所安胎個案若在5年請求權期限內都可適用新規定。
勞動部106年6月14日函釋,放寬勞保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診療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傷病給付。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石發基表示,考量孕婦因安胎需求,有時候在婦產科診所留置、安胎;加上依《醫療法》第12條規定,婦產科診所可以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10張以下產科病床,依其照顧孕婦或是分娩產婦等醫療業務需求,留置住院進行必要之照護,有關婦產科診所安胎住院醫療行為適法性並無疑義。
石發基說明,經過討論評估後認為可以提供懷孕婦女合理生育風險保障,因此放寬孕婦若因安胎需求在婦產科診所安胎住院診療,可比照勞保普通事故傷病給付相關規定,住院第4天起可請領傷病給付。因勞保請求權追溯期為5年,5年內若曾發生相同情事未曾申請過給付者,或曾申請遭拒絕、仍在行政救濟或訴訟階段者,都可提出申請。
【2017/07/14 】
勞工住院第4天起可領勞保傷病給付,但有孕婦於婦科診所住院安胎數十天,卻因住診所非醫院,無法申請給付,提起訴願,勞動部檢討後放寬懷孕婦女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診療者,也可請領傷病給付,並溯及既往在診所安胎個案若在5年請求權期限內都可適用新規定。
勞動部106年6月14日函釋,放寬勞保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診療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傷病給付。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石發基表示,考量孕婦因安胎需求,有時候在婦產科診所留置、安胎;加上依《醫療法》第12條規定,婦產科診所可以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10張以下產科病床,依其照顧孕婦或是分娩產婦等醫療業務需求,留置住院進行必要之照護,有關婦產科診所安胎住院醫療行為適法性並無疑義。
石發基說明,經過討論評估後認為可以提供懷孕婦女合理生育風險保障,因此放寬孕婦若因安胎需求在婦產科診所安胎住院診療,可比照勞保普通事故傷病給付相關規定,住院第4天起可請領傷病給付。因勞保請求權追溯期為5年,5年內若曾發生相同情事未曾申請過給付者,或曾申請遭拒絕、仍在行政救濟或訴訟階段者,都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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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部重申年度終結特休未休完雇主應給薪
勞動部重申,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該工資是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所取得者,應計入平均工資內計算。
勞動部說明,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略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其中「工資總額」是指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權之工資總額。所以,判斷工資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是以勞工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取得作為認定之標準。
勞部強調,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當日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如果發生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即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至於勞工沒有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在「年度終結」時雇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為是屬於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在計算平均工資時,究竟有多少工資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協議決定之。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還沒有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為是屬於終止契約後所得之工資,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2017/07/13 】
勞動部重申,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該工資是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所取得者,應計入平均工資內計算。
勞動部說明,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略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其中「工資總額」是指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權之工資總額。所以,判斷工資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是以勞工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取得作為認定之標準。
勞部強調,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當日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如果發生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即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至於勞工沒有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在「年度終結」時雇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為是屬於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在計算平均工資時,究竟有多少工資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協議決定之。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還沒有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為是屬於終止契約後所得之工資,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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